《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出台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规范全省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及科研示范工作,结合该省实际,制定《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装配式建筑示范的申请、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汇总上报省住建厅,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对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由省住建厅在官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住建厅予以认定和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包括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办法》所称的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示范”)包括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

       示范基地:是指在该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技术体系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海南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在建或拟建的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以及各类装配式混合、组合结构,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工程,主要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四种行为的将被撤销示范资格

       《办法》中指出,装配式建筑示范未能按照实施方案或有关计划组织工作的,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销装配式建筑示范的认定。

       装配式建筑示范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取消其示范资格和相关优惠政策:(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四)企业无特殊理由停业一年以上,或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示范意义的。

       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将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

       《办法》中还提到,对示范效应明显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类别选定一批确定为永久性示范基地或示范项目,作为现场观摩、教育培训的实训基地。

       对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示范带动效果突出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优先推荐申请省级和国家级相关奖项和荣誉,并将其作为申报单位的业绩列入建筑市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与招投标、评奖评先、工程担保等挂钩。

(来源:南国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