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炉
为加快推进郑州市海绵城市建设,有效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国家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目的意义
《指导意见》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海绵城市规划控制目标,明确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术语释义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低影响开发(LID)指在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通过生态化措施,尽可能维持城市开发建设前后水文特征不变,有效缓解不透水面积增加造成的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与径流污染的增加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的目标要求。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郑州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指标为75%,具体建设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指标为准。
【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项目区域内雨水径流年SS(悬浮物)总量去除率按照40%—60%控制。
【径流峰值控制目标】新建地区的径流排放应以不对水生态、水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开发后产生的径流峰值不得超过开发前;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适用范围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设施运行及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件的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控制目标、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保障措施等部分内容。
(1)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包含低影响开发建设内容。在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规划中应增加海绵城市规划内容,优先利用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花园等设施减少外排雨水量,因地制宜规划蓄水池或雨水桶等雨水收集设施。
(2)设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园林、道路交通、排水、建筑等各专业设计方案中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要求,应按相关规划、文件要求及标准编制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方案。
(3)工程建设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建设,设置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以达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
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防渗、水土保持、土壤介质回填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执行,并重点对设施规模、竖向、进水设施、溢流排放口、防渗、水土保持等关键设施和环节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4)维护管理
建立健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并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城市节水、水生态修复、内涝防治等工作中雨水控制与利用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新旧文件差异
《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于2016年7月14日印发,试行已有一年多时间,期间广泛收集各部门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结合国家新政策和新规范,进行修改完善,主要修改内容为:
(1)原第三章规划、第三节控制指标部分,共计8条内容,为非强制性控制指标,仅仅为引导性规定,本次《指导意见》中删除该部分内容。具体如下(以下内容为本版删除内容):
1.硬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25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2.新建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70%,改、扩建项目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30%。
3.新建住宅类建筑屋顶绿化率不宜低于15%,商业服务类建筑屋顶绿化率不宜低于30%,公共服务类建筑屋顶绿化率不宜低于35%。
4.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中下沉式绿地率应不低于50%,宜结合下沉式绿地布置不低于绿化总用地面积5%的水面。
5.合理控制地下空间利用率,居住用地应小于60%,教育科研用地应小于50%,公园绿地应小于30%。
6.地下室顶板或其他地下构筑物上覆土厚度应不小于1.5米,其中覆土厚度超过3米的区域不少于其总面积的50%。
7.城市降雨滞蓄率为规划区域内河流湖库有效滞蓄雨洪的调蓄容积与多年平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应不低于20%。
8.城市水域面积率为规划区域内的河湖、湿地、塘洼等面积与规划区总面积的比值,应不低于5%。
(2)因原第七章保障措施、第三节责任分工部分内容,与《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五章职责分工内容重复,删除该部分内容;
(3)将“修建性详细规划”专有名词修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来源:能源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