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的审查要求,根据《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18〕4号)和《进一步深化本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沪社审改〔2018〕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消防局、市民防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务局等部门共同制订了审查资料、审查内容和合格判定标准的具体规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审查资料
(一)整体施工图审查应当提供资料
1、所有项目均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批准文件和技术咨询意见;
(2)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详勘;
(3)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资料
(1)消防
经消防专项设计专家评审的项目,需提供市消防局出具的《关于消防专项设计专家评审意见的函》。
(2)民防
1)民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项目平时总平面图,以及民防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专业的全套图纸和计算书);
2)民防工程所在层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及相关口部疏散楼梯、坡道详图。(CAD电子文档,dwg/dwf格式,用PL线框出民防建筑面积并填充,且填充层设置在最底层);
3)复审情况说明:审查通过但因重大修改需重新提交复审的项目,设计单位应出具修改内容的说明、建设单位应出具修改原因的说明并需经项目民防审批部门盖章认可;前一次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社会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含民防);若工程现场已开工,提供安质监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4)若有平战转换工作内容的民防工程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民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各类临战转换措施详图(不得仅标注参照某图集);
5)若为附建式民防工程还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地面建筑底层平面图、地面建筑立面图、剖面图、与民防工程竖井有关的剖面图、与民防工程出入口有关的剖面图、民防工程所在层上一层的给排水平面布置图及相应的透视图;6)若民防工程战时、平时使用功能分由两家设计单位设计需提供民防工程平时使用功能全套设计施工图。
(3)卫生
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游泳场所、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医疗机构(含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提供卫生学评价报告。
(4)水务
全市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月均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的建设项目需提供节水设施评估报告(含专家评审意见)。
(5)抗震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提交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意见;
2)特别不规则结构应提交专项论证专家意见;
3)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工程属于《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规程》1.0.7条情况之一的应提供抗震鉴定报告;
4)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未抗震设防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特种结构及复杂的改造结构等项目,应提供抗震鉴定报告、结构修缮或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5)续建工程(含烂尾楼工程)应提供相应的抗震能力复核报告、抗震加固方案的专项论证报告。
(二)桩基施工图单独审查应当提供资料
1、所有项目均需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地质勘查报告详勘;
(2)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桩基施工图纸、计算书、建筑总平面图等;
(3)配合桩基施工图审查的上部结构平面布置图和计算书、建筑专业的平、立、剖面等图纸;
(4)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批准文件和技术咨询意见。
2、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能需要提供资料
(1)与整体施工图审查应提供的资料第二条相同;
(2)除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事项外,桩基审查阶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可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承诺本项目设计符合相关部门的规范标准要求。如与相关评审评估意见、咨询意见不符,对相应的修改、调整负责。
(三)幕墙施工图单独审查应当提供资料
1、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计算书等;
2、玻璃幕墙应提供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业项目和小型项目除外)。
二、审查内容
(一)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3、建筑防火构造;
4、安全疏散设施;
5、灭火救援设施;
6、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
7、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
8、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
9、建筑防爆;
10、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备注:如报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包含“室内外装修”内容的,应当纳入审查范围。
(二)民防施工图设计审查
按《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的要求,以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海市民防办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人防专项技术审查。
(三)预防性卫生审查
对涉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医疗机构(含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卫生设计进行审查。
(四)节水设施设计审查
具体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关于节水设施设计部分的资料(包括设计依据、项目概况、项目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平面图和节水设施设计图纸),是否符合条例、规范、标准、专业规划规定;是否落实《节水设施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及专家评审意见;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用水定额要求。
(五)抗震设防审查
1、设计文件审查
(1)建设单位所提交审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
(2)设计文件内容与建设项目备案文件和设计方案批复决定的相符性;
(3)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内容编制的完整性和深度是否满足审查要求;
(4)结构计算书内容的完整性;
(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内容与项目拟建场地位置的相符性;
(6)抗震设计的依据、以及所采用技术标准的有效性;
(7)抗震设防标准及其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的正确性;
(8)场地地震效应评价的正确性,抗地基液化措施、地基与基础设计方案的可行性;
(9)机构抗震体系选型的可行性和结构布置的合理性;
(10)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判别;高层建筑的结构高度和规则性超限判别;特殊类型高层建筑和屋盖超限空间结构的判别;
(11)建筑抗震概念设计和结构薄弱部位抗震(构造)措施的合理性;
(12)设计采用的楼面活荷载标准值、抗震分析主要参数的正确性;
(13)抗震分析的主要计算结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程)的控制要求;
(14)抗震鉴定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抗震加固方法的可行性;
(15)设计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与震害资料、以及计算软件的合法有效性。
(16)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2、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意见落实情况审查
(1)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是否执行超限高层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意见和专项论证专家意见以及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2)超限高层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抗震设防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建筑工程设计变更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
三、合格判定标准
(一)消防设计审查
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对消防设计进行判定。根据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影响程度,消防设计文件审查内容分为A、B、C三类:
(1)A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B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3)C类为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1、判定规则
(1)任一A类、B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判定为不合格;
(2)C类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中注明并明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如拒不修改的,对设计负责人及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2、专家评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时,可由建设单位提请市消防局组织专家评审(对于符合专家评审条件的,由市消防局组织实施):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备注: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擅自组织专家评审,或擅自将专家评审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类似形式的报告作为设计或审查依据。
(二)民防施工图设计审查
1、满足以下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1)施工图设计符合现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民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的要求(附录,包含但不限于附录的标准、图集和文件,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民防办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准);
(2)符合民防审批主管部门明确的防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抗力等级、战时用途、民防应建面积等;
(3)施工图设计文件齐全,达到规定的编制深度,图面表达符合相应制图标准的规定;
(4)民防建设工程的结构抗力、密闭防毒和辐射防护等方面设计满足规定的战时防护要求;
(5)建筑、暖通、给排水和电气方面的设计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
(6)设计中采用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能保证战时的防护安全;
(7)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图章和签字;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符合的内容。
2、存在以下情形的,判定为不合格
(1)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标准强制性条文;
(2)整改需涉及工程建筑布局、构件或设备设施重大变动的;
(3)施工图设计未能达到战时防护密闭要求,不能满足战时人员的使用和基本生存条件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不满足要求的;
(6)未满足民防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配建要求的;
(7)违反民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文件要求的;
(8)面积审核时发现虚报民防建筑面积的;
(9)平战转换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三)预防性卫生审查
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设计,还应满足卫生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市政府令、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1、判定规则
(1)不符合卫生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范中强制性要求条文规定内容的,判定为不合格;
(2)不符合卫生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范中虽不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表述,但具有强制性要求的条文规定内容的,判定为不合格;
(3)不符合卫生审核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卫生规范中有“宜”、“可以”等非强制性条文规定内容的,可判定为合格,但应在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中注明并明确建议由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2、综合判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预防性卫生审查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应综合判定为预防性卫生审查不合格:
(1)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预防性卫生审核要求;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卫生学评价报告的内容相一致,并落实到位。
(四)节水设施设计审查
1、满足以下要求的,判定为合格:
(1)符合《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市水务及供水、节水等规划要求,同时可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
(2)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
(3)施工图设计与节水设施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一致,节水设施设计和节水措施落实到位;
(4)月用水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河道水和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措施,并至少利用其中1项。
(五)抗震设防审查
应严格按照建质〔2015〕67号文件、沪建管〔2014〕954号文件、沪建管〔2015〕958号文件,以及现行的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对结构抗震设防标准和设计参数、结构体系、计算模型和控制指标等进行综合判定。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未落实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咨询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上海市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一八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