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同时确保本市保障性住房建造安全,依据上海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1,我们组织编制了《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 自发文之日起,本市保障性住房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自2014年3月1日起,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的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本指导意见要求。
二、 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方案,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预制装配等手段,不断提高围护结构自保温技术,凡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三、 本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审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局
二○一四年一月三日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设计指导意见》
一、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节能设计,当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五条的各项规定时,其它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 建筑外墙应优先采用外墙内保温系统,保温层设置范围应为套内空间的外墙或与公共部位隔墙的内表面(详见附录B.0.6);确需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材料和系统并制定防止保温层材料开裂、坠落的外保温系统设计、施工质量控制技术要点,且应有外保温系统质量保证和维修的书面承诺。
三、 建筑围护结构内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且应优先选择烟气生成速率指数和试验600s总烟气生成量低的材料。
四、 建筑屋面、外墙、外窗、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地下车库室内顶板和分户墙的保温材料、保温层厚度、热工性能及热桥构造做法应分别符合本指导意见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
五、 建筑节能设计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建筑围护结构保温材料和外窗材料及性能指标,当满足以下条件时,直接判定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不需要再进行节能计算和综合判断:
1、 建筑体型系数不得大于0.45;
2、 不得设置凸窗和屋顶天窗;
3、 不设阳台的居住空间开间窗墙比不应大于0.35;
4、 设有阳台的居住空间开间窗墙比不应大于0.60;
5、 外窗及透明阳台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 W/( m2?K)。
六、 毛坯房外墙内保温系统的保温层应设置保护面层,保护面层应为无机不燃板材,可采用纸面石膏板、硅钙水泥板、纤维水泥板等;毛坯房外墙内保温系统宜优先采用复合板内保温系统;复合板内保温系统的保温层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七、 外墙内保温材料采用岩棉时,应采用复合板内保温系统或岩棉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外墙内保温材料采用硬泡聚氨酯时,应采用硬泡聚氨酯板材或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岩棉、聚氨酯龙骨固定内保温系统应符合《外墙内保温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其保温层厚度及热工性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八、 全装修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B.0.2,毛坯房外墙内保温构造组成详见附录B.0.3。
九、 外墙热桥部位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应沿隔墙和楼板向室内延伸,延伸长度不得少于300mm,热桥部位保温构造做法应符合附录E的要求。
十、 外窗应采用多腔塑料型材、多腔隔热(断热)铝合金型材和中空玻璃或高透低辐射中空玻璃;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 各类中空玻璃的遮阳系数不应小于0.60;宜采用下悬内平开外窗。
十一、 外窗及透明阳台门的物理性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气密性等级不应小于6级: q1≤1.5m3/(m?h), q2≤4.5m3/(m2?h);
2、水密性等级不应小于3级:SP≥250Pa;
3、抗风压性能等级不应小于5级:P3≥3.0KPa。
十二、 居住空间宜采用外遮阳措施,南向居住空间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5,东、西向居住空间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不应大于0.40;外挑阳台板、外挑空调室外机搁板可作为固定遮阳设施,其遮阳系数可按附录F确定并计入综合遮阳系数;也可采用卷帘式活动外遮阳、中空玻璃内置百叶等完全遮住正面的活动外遮阳,视为满足遮阳系数要求。
十三、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地下车库与建筑首层之间的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保温层宜设在楼板的板面,其保温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
十四、 倒置式屋面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应按住宅单元设置防火隔断墙,防火隔断墙为厚度不小于100 mm的不燃烧体,应从屋面板砌至高出屋面完成面不小于250mm;防火隔断墙可利用住宅单元分隔墙延伸至屋面以上,高度不小于250mm;防火隔断墙之间的屋顶面积不应大于300O,当屋面面积大于300O时,应增设一道防火隔断墙(详见附录A.0.4);防火隔断墙的泛水构造应符合屋面防水技术规范要求。
十五、 围护结构采用本指导意见附录以外的其它保温材料,应根据其在本指导意见附录中对应的保温材料性能参数确定保温层厚度和热工性能指标,若性能参数处在附录中所列两种材料之间的,保温层厚度应取较大值,不可采用插入法计算。
十六、 新建住宅或毛坯房装修时,严禁电线在内保温材料内敷设,当必然穿越时,应穿金属管保护。建筑设计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在外墙内保温的墙面预留插销(或开关、接线盒)电气管线、穿墙管等附墙部件,预埋住户墙面挂物锚固件,绘制构造详图,并应在住宅使用说明中告知预留埋件的设置情况。
十七、 本指导意见应作为保障性住房节能设计审查的主要依据,节能设计文件中的保温材料性能参数、围护结构保温材料选用厚度及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本指导意见的规定。
十八、 本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将其围护结构的保温材料、厚度及热工性能参数写入住宅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