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要求,我市应在“十三五”期间完成不少于500万O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并实现节能率不低于15%的目标。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服务市场,确保全面完成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任务,现将完善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项目范围
“十三五”期间列为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任务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11号)组织实施和管理,并纳入资金补助政策支持范围。
二、补助资金标准
列为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任务但未列为我市第二批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任务的改造项目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率和改造面积核算补助资金,对节能率达到20%(含)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建筑面积20元/O的标准进行补助,对节能率达到15%(含)至20%的改造项目按建筑面积15元/O的标准进行补助。
列为我市第二批国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建设任务的改造项目仍按“渝建发〔2016〕11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执行。
三、补助单位对象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改造的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日
(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