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计容建筑面积减免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同时,这部分“减免面积”将不加收地价,不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面积。
减免面积不加收地价
《实施细则》提出,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商品房项目可适用以下建筑面积减免政策: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项目商品房±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该部分建筑面积称为“减免面积”。
据介绍,减免面积不加收地价,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总面积,其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其中项目配建政府物业的,配建部分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归建设单位所有,土地出让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不符合规定的部分,政府将回收
《实施细则》建议,建设单位应在享受面积减免政策的项目中指定若干单元作为减免面积的对应实体,由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等部门实施销售监管。建设单位按照我市装配式建筑及减免面积的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对应实体可在项目验收后销售;未按相关规定实施的,对应实体予以收回。所指定的对应实体应集中在尽可能少的单体建筑中且尽可能相邻,其总建筑面积应与减免面积基本一致。
项目同时含住宅、商业建筑的,应优先指定住宅建筑作为对应实体。对应实体所在的建筑单体办理预售时,住建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对应实体的套数、面积和具体单元号,房管部门在项目建档时对相关单元予以锁定、不予办理销售手续。
此外,《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减免面积的,应在申报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时,出具装配式建筑减免面积申请书,免面积的数量、比例及对应实体。如建设单位未按照市装配式建筑及面积减免相关规定实施项目的,对减免面积中不符合规定的部分,其对应实体由政府相关部门以1元/平方米价格收购。对不足一套单元的部分,按一套进行收购,其中超出减免面积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价格收购。
(来源: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