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四川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是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的重要抓手。为更好更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30号)精神,现就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范围
成都市域范围内的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小区、市政工程、城市绿地与广场三类项目。
二、建设环节相关要求
(一)项目设计
设计企业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及其他相关技术规定,在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海绵城市专项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对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进行审查。满足规定要求的,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合格书中应有是否满足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相关规定要求的结论性意见;不满足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过程
建设单位应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落实。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图纸。监理企业应做好质量控制,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
(四)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时,五方责任主体应针对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情况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并应在竣工报告中载明。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海绵城市技术指导工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和《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的相关要求,及时反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技术指导。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相关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予以指出并限期整改。对于未执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责任主体要及时上报,将其纳入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予以信用扣分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6日
(来源:骏绿网)
附件:
《成都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专项设计编制规定及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pdf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