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2019-09-10 23:33:33

  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专业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鼓励绿色建筑产业链各环节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建设事业,促进专业委员会积极作用的发挥,经协会理事会同意,根据协会章程,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可制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协会理事会决定,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专业委员会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同意,由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专业委员会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协会理事会作出决议,也可由专业委员会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协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专业委员会机构注销后,由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协会所有。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设立后,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协会出面;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应冠以本协会的名称。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由协会会长会议任免,任期为两年。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应设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并与协会保持业务沟通。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须按协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同时,应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发展的会员应为协会的会员。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须在协会同意的前提下方可收取赞助费或接受捐赠,并在协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并由协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