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进要求
“五个新城”区域(以下简称“新城区域”)的建设工程BIM技术应用范围和要求应当不低于《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326号)中的相关规定,各新城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和BIM应用实际情况增加。增加的范围和要求由各新城相关部门另行发文明确,并应明确相应政府监管要求。
“五个新城”宜结合城市管理精细化和CIM应用开展区域级BIM应用,制定试点方案,开展局部试点,试点后推广至新城全部区域。
二、应用要求
(一)新城区域的建设工程BIM技术应当在设计、施工、运维各阶段开展应用,其中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建设运维主体一致的建设工程应延伸到运维阶段应用,鼓励其他类型建设工程延伸实施运维阶段应用。
(二)新城区域房屋建设工程(含市政非线性工程)BIM技术应用项应当不低于《各类房屋建筑各阶段BIM技术应用项基本设置表》(见附件)要求,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等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参照执行。应用项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新城区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导则》(见附件)执行。
(三)新城区域建设工程BIM技术应用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咨询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助实施。政府投资的医疗建筑、大型场馆建筑、超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应采用正向BIM应用;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实体工程量清单应当基于BIM模型编制;其他建设工程鼓励实施。BIM技术应用项和要求,应当在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和运维等合同条款中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应条款。BIM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参照《上海市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服务收费标准》(T/SHGBC 005-2022)落实。
(四)试点实施区域级BIM技术应用的,应制定试点方案,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评审通过后,由各新城落实费用、明确责任部门,开展试点实施工作。
三、监管要求
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征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项目明确提出是否实施BIM技术的意见;对应当实施BIM技术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询意见,将相关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信息报送、合同信息报送、施工许可等环节检查建设单位BIM应用信息报送和实际应用情况。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环节,推行BIM模型辅助审查和验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在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应用BIM模型进行辅助审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准备和实施阶段,结合智慧工地等智能化手段,利用BIM技术实施辅助监督检查。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BIM应用情况进行抽查,年度抽查项目不少于应当应用项目的20%,重点对项目应用成果、BIM模型与图纸或者实体建筑一致性、设计和施工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是否明确BIM技术要求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应用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抽查工作由各新城所在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并做好计划和总结:在每年三月第二周形成抽查计划、每年十月第二周形成抽查总结,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备案。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做好BIM应用情况抽查相关工作。
附件
各类房屋建筑各阶段BIM技术应用项基本设置表
上海市新城区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导则
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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