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色建筑协会

关于印发《黄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2021-01-21 12:51:3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 的发展, 规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引导和调动区 内 建筑节能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 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专项扶持办法》(沪 住建规范联 〔20 20 〕2号)和《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黄发改委〔2017〕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建筑节能 和绿色建筑 工作实际情况, 区建管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了 《黄浦区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黄浦区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黄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专项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 本区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建 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 《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 《上海市建筑节能 和绿色建筑示范 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 住建规范联 〔20 20〕2号)和《黄浦区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黄发改委〔2017〕37号) 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在 区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支持原则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培育本 区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二)有利于提高本 区 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绿色建筑 发展 ;

(三)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参与各方的 积极 性;

(四)有利于完善本 区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体系。

三、支持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 , 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 0.5 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公共建筑 的建 筑面积0.5万平方米以上 ,三 星级公共建筑 的建 筑面积0. 2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 应当 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二)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评价等级达到 AA或AAA的装配整体式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装配式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 或装配率不低于示范项目申请当年《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 ,公共建筑 应当 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 三 ) 超低能耗建筑 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G/TJ08-2136)。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 及以上 ( 按标煤折算 ) ;采用节能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低碳节能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0%及以上。 公共建筑 应当 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 五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

利用太阳能 光热、太阳能光伏、 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建筑规模: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居 住建筑 的 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 的 单体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两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 。 其中公共建筑 应当 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 六 )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经组织核查并通过专家评审认定的工地 。 公共建筑 应当 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 区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七)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

经区建管委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获得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称号的工地。

( 八 ) 国家、上海市明确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  

四、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 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50 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100 元。

(二)符合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 AA等级每平方米补贴 60 元,AAA等级 每平方米补贴 100元。

(三)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 300 元。

( 四 )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居住建筑每 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5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25 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15 元 ;采用节能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低碳节能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10 元 。

( 五 )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45 元; 采用太阳能光伏的,参照市级《关于印发 <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2020版) > 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7号)的补贴标准,对项目 给予 1:1匹配补贴,每年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 55 元。

( 六 ) 符合 BIM技术应用示范 项目 , 专家评审等级合格的补贴 5 万元;专家评审等级良好的补贴 8 万元;专家评审等级优秀的补贴 10 万元。

(七)符 合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总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贴 8 万元;总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

( 八 ) 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 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 等 示范项目 的,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 给予 1:1匹配补贴,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适用简化评审程序或免于评审) 。 国家、上海市明确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区政府 确定的其他用途,区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九)单个示范项目最高补贴 100 万元,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 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国家以及上海市明确要求区内资金配套比例的项目除外。

(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 区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 可 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 或多项给予补贴 ,总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一)符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三)符合申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四)符合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五)符合申报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六)符合申报 BIM技术应用示范 的项目 ,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法人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法人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七)符合申报绿色施工工地示范的项目 ,应当在项目开工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创建计划。区建管委对创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前三个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验收申请。

(八)国家、上海市明确要求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九)扶持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并接受相关的审计。信用状况良好是指申请单位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十)区建管委对相关书面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及相关部门对申报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包括现场核查)。专家及第三方机构评审费用在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建管委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小组,根据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在区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向社会公示(http://fgw . huangpu . sh. cn),公示时间15天,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建管委、区 发展改革委 负责解释。

(二)本 办法 未尽事宜,应参照《上海市建筑节能 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 》、《黄浦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7日。原《区建管委、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浦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黄建管〔2017〕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