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发〔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建筑企业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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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目标,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力争实现“三个翻番”发展目标。
——建筑业产值实现“翻番”。到2025年末,全市建筑业产值实现翻一番,建筑业年产值力争达3000亿元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建筑业企业实现“零突破”,超50亿元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
——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实现“翻番”。到2025年末,新增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企业1-2家,全市总承包一级资质总数超100个。
——经济贡献实现“翻番”。到2025年末,全市建筑业行业税收实现翻番,力争达到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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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任务
(一)壮大产业规模
1.强化骨干企业培育。鼓励建筑业企业扩大规模、晋升资质,着力培植一批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机电工程等高等级资质的一流企业;鼓励建筑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积极争取挂牌上市;鼓励建筑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逐步实现由建筑施工为主,向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材制造、运营维护等多领域全方位发展,形成投建营一体化格局。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民营建筑企业、建筑业关联产业、上下游产品进行股权投资,全方位、全过程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特种设备安装等高附加值工程项目的竞争,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每年要落实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允许联合体招投标,原则上每年每个行业不少于1个项目。
2.加大“引进来”力度。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养力度,采取自我培育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鼓励央企、外省市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淮设立区域总部或成立子公司,带动我市建筑业整体实力提升。同时,支持“专精特新”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淮设立区域总部或成立总公司,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
3.加快“走出去”步伐。策应“一带一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向产业链高端延伸,以基础设施等大项目建设和产能合作为重点,适时召开外埠市场观摩推介会,助推我市建筑企业“走出去”,广泛参与市外项目建设,推进本市建筑企业与央企、省属企业联合开拓海外市场。
(二)增强发展动能
1.深化科技赋能。鼓励施工企业加大科研建设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孵化载体和科研技术研发机构,参与编制行业标准、申报发明专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积极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鼓励从事建筑业勘察设计、建筑材料、施工安装、安全管理等领域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建筑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推广机制,按年度确定推广应用目录,由科技部门纳入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2.激励争先创优。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设高质量精品工程,建设具有引领效应的“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示范工程,引导装饰、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全市每年开展建筑企业综合实力“三十强”、走出去“十强”等评选活动,重点关注企业年度产值、增加值、科技创新、转型升级、获奖荣誉、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关键指标,按综合实力、专业分类排名。
3.强化龙头引领。支持我市优质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建设国有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和报价情况等自主决定;着力加强市国有控股建筑企业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支持我市国有控股建筑企业依法承接国资公司建设的非财政性资金经营性项目。
(三)促进绿色转型
1.推广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与低碳建筑增量成本纳入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严格管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大力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推动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建设项目率先示范。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光伏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2.推进绿色建造。加快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主的新型建造方式,力争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40%,其中新建商业、住宅、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同类建筑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全面实施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加强节能、节材、节水管理,强化抑尘、降噪、建筑垃圾减量等环境保护措施,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施工大数据平台,逐步推进材料管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环节管理全覆盖。鼓励提高装配式预制构件使用比例,达到标准(具体为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应用绿色技术。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开展5G、BIM和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在建筑上的应用研究,节约设施管理和维护成本,推动数字化转型,构建消防、人防、抗震、供水、供气、供热、物业管理、工程档案等与绿色建造互联互通的绿色运维系统,实现建筑可视化、智能化、集约化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优化金融支持。推动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相关金融机构应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对行业中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企业可以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建筑企业新增合理融资需求,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加快授信审批速度;对已授信的企业,满足用信条件的要加快放款速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对发展质态较好的企业,适当放宽质押担保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一企一策”帮助建筑企业优化融资方案,积极提供贷款、保函、债券承销和投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建筑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积极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惠及建筑业小微企业。
2.优化信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突出对合同履约、社会贡献(税收等)、社保缴纳、安全生产、扫黑除恶、诚实守信、信访维稳、欠薪欠资、招标投标、行政处罚、争先创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全方位对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开展信用评价,拓展信用分应用范围,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综合运用。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和承诺考核制,将企业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
3.优化培训体系。将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建筑信用体系考核,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逐步完善建筑产业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评价体系,积极利用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资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建筑企业与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培训。
4.优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本地企业外埠市场开拓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淮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的意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具体办法,依法依规采用信用惩戒、不良记录、限制准入等强力措施,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缠访闹访等现象,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平、高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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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持
(一)优质企业支持。
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甲级)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设计、监理最高资质等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40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入全国同行业50强、全省同行业10强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优质项目支持。
对当年申报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国优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本地独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项目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纳入工程决算统筹安排,其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安排。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享受奖励。
(三)科技创新支持。
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淮发〔2021〕15号文件执行,建筑业企业培育有关补助,按淮发〔2022〕4号文件执行。
(四)社会贡献支持。
根据我市每年评选建筑业综合实力“三十强”、走出去“十强”等排名情况,给予企业100万—500万的对应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安排落实)。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总承包项目并实施的,参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五)人才培养支持。
对我市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时扣除。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可享受专项补贴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核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市级个人评优评先。
(六)招大引强支持。
对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者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全国有地位、全省领先的优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淮设立总部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安排落实。此处奖励和社会贡献奖励不属于同一类别,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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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淮安市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订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任务分解、综合协调、年度考核等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区(园区)要结合实际,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专班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推进机制。
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及时通报建筑业发展产业规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跟踪评估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工作考核机制、绩效评价体系,重大、共性问题及时提交市政府研究。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扶持措施和政策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介示范工程、创新成果、典型经验,全面准确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级奖补同一类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补;国家、省、市奖补资金可以同时享受,进一步发挥奖补资金的叠加效应。之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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